一、项目基本信息
项目名称: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原酯系列产品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
建设地址: 临沭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(临沭县兴福街西段)
建设内容:1#原酯车间、2#原酯车间、硫酸铵/氯化铵精制装置区、亚磷酸生产装置区。
二、建设单位基本信息
建设单位名称: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
单位地址: 临沭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(临沭县兴福街西段)
联系人: 蒋经理
电话: 15863943433
邮箱: ymlqzjb@163.com
三、验收检测单位基本信息
验收检测单位名称: 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
单位地址: 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D2座五楼东车间
联系人: 孙经理
电话: 0539-7952161
邮箱: lanyitesting@163.com
四、验收结论
(1)废水
根据验收监测结果,本项目COD、氨氮、总磷、石油类、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去除效率分别为98.0%、98.8%、63.7%、99.9%、87.0%,均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的去除效率。
本项目外排废水中pH(无量纲)为7.5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最大监测浓度为11.3mg/L、悬浮物最大监测浓度为14mg/L、总磷最大监测浓度为5.45mg/L、总氰化物0.007 mg/L、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3.22mg/L、石油类浓度低于检出限未检出、可吸附有机卤素最大排放浓度为0.0727mg/L、CODCr最大排放浓度为165mg/L,均可满足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GB/T31962-2015)B级标准、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1-2015)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表3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。
(2)废气
根据验收监测结果,本项目原甲酸甲酯分馏塔废气排气筒硫酸雾最大浓度为0.73mg/m3,平均浓度为0.59mg/m3,均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(硫酸雾≤45mg/m3)。氰化氢浓度均低于检出限,未检出,排放浓度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氰化氢≤1.9mg/m3)。甲醇最大浓度为45mg/m3,平均浓度为35mg/m3,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甲醇≤50mg/m3)。
原甲酸甲酯分馏塔废气排气筒硫酸雾最大浓度为0.65mg/m3,平均浓度为0.55mg/m3,均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(硫酸雾≤45 mg/m3)。氰化氢浓度均低于检出限,未检出,排放浓度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氰化氢≤1.9 mg/m3)。甲醇最大浓度为45mg/m3,平均浓度为41mg/m3,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甲醇≤50 mg/m3)。
本项目原甲酸甲酯合成废气排气筒中甲醇最大排放浓度为45 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40mg/m3,均可满足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甲醇≤50mg/m3)。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30.6mg/m3,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1第Ⅱ时段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以及表2要求(排放浓度:VOCs≤60mg/m3)。氨最大排放浓度为30.3mg/m3,最大排放速率为0.0658kg/h,满足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表2中标准要求(氨≤14kg/h)。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1.08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0.82mg/m3,均可满足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1-2015)表4标准(氯化氢≤30mg/m3)。
本项目原甲酸甲酯合成废气排气筒中甲醇最大排放浓度为47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35.5mg/m3,均可满足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甲醇≤50mg/m3)。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42.7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35.7mg/m3,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1第Ⅱ时段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以及表2要求(排放浓度:VOCs≤60mg/m3)。氨最大排放浓度为4.01mg/m3,最大排放速率为0.00852kg/h,满足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表2中标准要求(氨≤14kg/h)。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1.06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0.81mg/m3,均可满足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1-2015)表4标准(氯化氢≤30mg/m3)。
本项目氯化氢制备排气筒中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6.58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3.98mg/m3,均可满足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1-2015)表4标准(氯化氢≤30mg/m3)。氯化氢的最大排放速率为0.00546kg/h,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(氯化氢≤0.915kg/h,H=25m)。
本项目硫铵精制排气筒中甲醇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18mg/m3,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2要求(排放浓度:甲醇≤50mg/m3),甲醇最大排放速率为0.00426kg/h,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(甲醇≤18.8kg/h,H=25m)。氨最大排放速率为0.00153kg/h,可满足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表2中标准要求(排放速率:氨≤14kg/h)。
本项目危废暂存间排气筒中VOCs入口平均浓度为7.52mg/m3,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最大浓度为2.84mg/m3,出口平均浓度为2.63mg/m3,出口最大排放速率为0.00708kg/h,废气排放满足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1中第Ⅱ时段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(排放浓度:VOCs≤60mg/m3,排放速率:VOCs≤3.0kg/h)。
本项目RTO装置排气筒有组织废气中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6.45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5.84mg/m3,最大排放速率为0.041kg/h,均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1中第Ⅱ时段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(排放浓度:VOCs≤60mg/m3,排放速率:VOCs≤3.0kg/h)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.2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5.8mg/m3,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9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22.3mg/m3,二氧化硫低于检出限未检出,均可满足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9)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,排放浓度限值(颗粒物≤10mg/m3;二氧化硫≤50mg/m3;氮氧化物≤100mg/m3)。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.84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2.31mg/m3,最大排放速率为0.018kg/h,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09(无量纲),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1.37mg/m3,平均浓度为1.14mg/m3,最大排放速率为0.00898kg/h,均可满足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(站)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3161-2018)最高允许排放浓度(氨≤20mg/m3;硫化氢≤3mg/m3;臭气浓度≤800(无量纲))最高允许排放速率(氨≤1.0kg/h;硫化氢≤0.1kg/h)。甲醇最高排放浓度为17mg/m3,平均排放浓度为10.2mg/m3,最大排放速率为0.108kg/h,均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(甲醇≤5.1kg/h,H=15m)。
本项目厂界VOCs最大浓度为1.12mg/m3,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(VOCs≤2.0mg/m3);硫酸雾最大浓度为0.068mg/m3,氯化氢最大浓度为0.03mg/m3,甲醇在厂界处均低于检出限未检出,均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(甲醇≤12mg/m3;氯化氢≤0.20mg/m3;硫酸雾≤1.2mg/m3);氨最大浓度为0.19mg/m3,硫化氢最大浓度为0.009mg/m3,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2(无量纲),均可满足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(站)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3161-2018)表2要求(氨≤1.0 mg/m3;硫化氢≤0.03 mg/m3;臭气浓度≤20(无量纲))。
(3)噪声
根据验收监测结果,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最大监测值为54.7dB(A),夜间最大监测值为48.9dB(A),均可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3类标准(昼间≤65dB(A)、夜间≤550dB(A))。
(4)固废
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催化剂、氯化铵精制浓缩液、原甲酸三甲酯粗酯处理废液、水洗罐浓缩液、硫酸铵、废树脂、废活性炭,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、活性炭解析废液,设备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、废润滑油,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,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等。硫酸铵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不属于危废(鉴别报告编号:37000010212103764),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。废催化剂、氯化铵精制浓缩液、原甲酸三甲酯粗酯处理废液、水洗罐浓缩液、废树脂、废活性炭、活性炭解析废液、废机油、废润滑油、污泥等均为危险废物,委托光大绿化环保危废处置(临沭)有限公司处置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。
(5)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
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核算结果,本项目SO2、NOx、颗粒物、VOCs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.0936t/a、1.016t/a、0.262t/a、1.339t/a满足项目总量确认书及环评批复要求。
五、公示起止时间
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,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0日止。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写信、电话等方式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出宝贵意见。
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
2021年8月16日